【教育部】114年度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4日(五),請有意願辦理之職業訓練機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辦理。
二、 有關本實施計畫申請重要資訊如下:
(一)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但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本實施計畫僅受理職業訓練機構與「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合作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
(二)「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應年滿18歲以上者,或未滿18歲,但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者。
三、 各職業訓練機構如有意申請,請依附件填報實施計畫,並備妥「職業訓練機構合格設立證書影本」、「職業訓練機構及合作學校開會共同規劃、設計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職業訓練機構與合作學校同意共同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聲明書(含雙方立書聲明人用印)」及「教學場所符合建築及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影本(特殊產業請另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相關附件,置於實施計畫之後。填報未完全者視同未申請。
四、 各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請填具申請書,並備文隨同與大專校院合作、共同規劃及設計之實施計畫函報本部。
五、 請於114年7月4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由職業訓練機構備文分別函送裝訂之實施計畫各1份至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陳奕蓁小姐收(100217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及繼續教育推動工作小組黃聖捷小姐收(10699台北青田郵局第450號信箱),逾期不予受理。
六、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請逕洽本部陳奕蓁小姐(電話:02-77366198、Email:ichen@mail.moe.gov.tw)或繼續教育推動工作小組江馥君小姐(電話:02-77495912、Email:fucchiang@ntnu.edu.tw)、黃聖捷小姐(電話:02-77495911,e-mail:air9lion@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