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國立金門大學校友會章程
內政部99年6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9124336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108年12月17日台內團字第1080074222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金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國立金門大學校友感情,砥礪校友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母校發展,發揚真知力行、兼善天下精神,增進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
二、辦理校友服務工作。
三、編輯出版校友會訊。
四、協助校友就業創業。
五、提供校友進修資訊。
六、協助母校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立金門大學(含其前身)所設院所、系、科、班及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曾擔任過母校之教職員工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立金門大學各系系友會、各地區校友會和各社團校友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協助校務推動,對本會具有貢獻者,由其他校友推薦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五、終身會員:符合個人會員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且繳納會費達一定程度,終身得享有本會權利者。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一年(含以上)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經通知後三個月內仍未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資格,惟經補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得恢復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團體會員得推派二人為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選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繳交新臺幣伍佰元。
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新臺幣伍仟元。
終身會員:一次繳納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10月25日第二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